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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信息来源: 滨海新城管委会 日期:2013-07-22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

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认真落实《绍兴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完善促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政策体系,努力构筑绍兴人才发展的比较优势,加快推进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的经济转型升级,现就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提出如下若干政策意见。

  1.完善“330海外英才计划”资助政策。积极实施“330海外英才计划”,加快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培育高新产业、推动创新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对入选“330海外英才计划”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对入选“330海外英才计划”短期项目A类、B类、C类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创新扶助资金。

  2.加强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配套支持。落户我市并已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分别参照“330海外英才计划”A类、B类人才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配套资金。市外直接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给予一次性300万元的创新创业启动资金。

  3.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对引进年薪为30万元及以上、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当年度在企业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资助,按企业支付给“海外工程师”年薪15%的标准,每年对企业给予一次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

  4.加大重点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的扶持培养力度。对入选市级重点创新团队的,给予30万元的创新资助。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技术发明)一等奖、二等奖的创新团队,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创新团队,给予40万元的奖励。对评选产生的市高级专家、市拔尖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全市高层次人才给予每年每人1000元的书报费补贴。对省特级专家、市高级专家和市拔尖人才每人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科研资助,完成国家级、省级重大课题(项目)的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属县(市、区)的高层次人才科研资助及奖励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每年安排不少于300万元的专项经费,面向全市选派一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带头人与院士专家结对、赴国内外著名高校院所及重点实验室进修深造、参与重大科研项目。

  5.实施青年英才支持计划。积极扶持优秀青年人才主持或参与重大课题、重点学科、重点项目,定期选派到国内外知名高校进修深造,为青年英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条件。对经我市推荐申报并入选国家、省青年拔尖人才支持计划的青年人才,分别给予1:1的配套资助。对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入选省特级专家、市高级专家、市拔尖人才的青年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在职获得国民教育系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每人次2万元、1万元的补助。

  6.完善“人才+资本”创业投融资政策。对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科技型企业,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的,前三年所交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奖励50%。高层次人才从事科研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政府引导基金根据企业规模给予一定额度的跟进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两年及以上,可按该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高层次人才创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抵押方式,积极开展信用贷款。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与高层次人才项目开展合作,共同设立创业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的无形资产入股比例最高可达70%。实体企业对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其损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推进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院士专家,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330海外英才计划”人才向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平台集聚,加快建设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用人单位积极创建各类人才培养和发展平台,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建站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工作站承担的科研课题、重大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对市级企业人才工作示范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促进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向企业流动。对到省级企业技术创新团队和经国家、省级认定的企业创新平台从事专职技术研发、成果转让工作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经本单位同意,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同时允许其回原单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给予派出事业单位每人每年1万元的经费补贴,用于其他人员增加工作量的奖励。允许事业单位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含10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到企业工作。

  9.加强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抓好专家楼、人才公寓等人才住房建设,加快建设高层次人才集中居住小区,通过提供人才住房、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途径,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认真落实绍兴市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及24个服务细则,为高层次人才在创业扶持、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出入境签证、车驾管理、人事代理等方面提供“跨部门、一条龙”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人才创业创新环境。

  10.附则。本意见所指的高层次人才为《绍兴市高层次人才“绿卡”制度暂行办法》(绍市委办发〔2011〕112号)明确的适用对象。对市高级专家、市拔尖人才、市级企业人才工作示范点的一次性奖励和高层次人才年度书报费补贴,以及全市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本级“330海外英才计划”人才政策资助和国家、省“千人计划”人才配套支持,由市直各开发区和越城区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切块资金中按实列支;市本级其他人才政策由市财政兑现落实。本意见其他奖励和资助未作具体明确的,根据税收隶属关系,由市、县(市、区)财政兑现落实。已发布的各项人才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 0 1 2 年 3 月 1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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