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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特别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滨海新城管委会 日期:2013-07-22 浏览次数: 字号:[ ]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特别

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特别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绍兴市特别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大重大项目推进力度,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绍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市委发〔2011〕13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条件

  实行“一事一议”的特别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越城区或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新投资建设;(二)符合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目录;(三)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即项目总体设计规定内容全部建成计划〈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所需的总投资,认定时以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同一企业同系列项目投资额可累加计算);(四)项目产品附加值高,生产技术处于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行业带动力强。

  二、扶持内容

  (一)用地扶持;

  (二)财税扶持;

  (三)金融扶持;

  (四)用水、用汽、通信、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方面的扶持;

  (五)用电、用气等能源供应和排污量核定方面的扶持;

  (六)业主提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

  三、遵循原则

  (一)坚持产业导向,转型升级的原则;

  (二)坚持政策倾斜,特事特办的原则;

  (三)坚持集体研究,科学决策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行政,便民高效的原则。

  四、工作程序

  (一)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或越城区政府提出要求“一事一议”的书面申请(具体附“一事一议”项目概况、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在地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或越城区政府初审意见及扶持政策建议),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产办”)。

  (二)市新产办根据项目的产业类型和特点,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项目技术水平、发展前景、投资规模和强度、产品市场容量、产业带动力等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市新产办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四)市新产办就项目扶持政策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或越城区政府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保障制度

  (一)项目所在地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或越城区政府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要求,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跟踪督查工作;并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竣工投产进行验收,上报市新产办备案。

  (二)实施“一事一议”项目的企业,应按项目申报的设计要求加快项目建设。对“一事一议”项目,可按项目当年实际投入的设备技术投资额和“按绍市委发〔2010〕54号文件精神且不封顶计算”的补助标准预拨当年扶持资金,待项目完工后,再按“一事一议”政策进行结算;对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或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所在地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或越城区政府应及时提出并视情采取中止或减少优惠政策、追回财政扶持、要求补交相应规费等措施。

  (三)市新产办牵头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督促项目所在地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或越城区政府加强项目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跟踪与监管,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化情况,落实相应措施,并及时协调扶持政策。市审计局要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切实加强审计监督。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新产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绍兴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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